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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潢川县供销合作社、被告刘忠梅、贺保明、第三人李胜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潢民初字第00462号 原告潢川供销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李中友,该社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家福,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忠梅,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白店乡。 委托代理人刘智声,潢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

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潢民初字第00462号

原告潢川供销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李中友,该社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家福,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忠梅,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白店乡。

委托代理人刘智声,潢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保明,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白店乡。

第三人李胜平,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定城办事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潢川县供销合作社、被告刘忠梅、贺保明、第三人李胜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潢川县供销合作社、第三人李胜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原告判决前,原告及第三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潢川供销合作社、第三人李胜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 伟

人民 陪 审员 陈春彦

人民 陪 审员 陈 劼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兼) 陈春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