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孟庆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青勤,女,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原审被告张亚楠,男,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原审被告张玉修,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青勤及原审被告张亚楠、张玉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在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2015年1月30日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