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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青勤及原审被告张亚楠、张玉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孟庆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青勤,女,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柘城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孟庆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青勤,女,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原审被告张亚楠,男,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原审被告张玉修,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青勤及原审被告张亚楠、张玉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在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2015年1月30日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