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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何某某于2014年6月23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何某某抚养长女何某甲,由王某某承担抚养费,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01574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原判,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玉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