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国清,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同健,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光,男,194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上诉人汪国清因与被上诉人尚同健、李玉光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02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汪国清没有交纳上诉费,经给上诉人汪国清下达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上诉人汪国清仍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汪国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玉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