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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扣丽与被上诉人张红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扣丽(曾用名王娜),女,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王思林,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巧真,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扣丽(曾用名王娜),女,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王思林,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巧真,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丽,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上诉人王扣丽因与被上诉人张红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张红丽于2014年11月24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王扣丽给付材料款1203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2867号民事判决。王扣丽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扣丽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扣丽申请对张红丽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扣丽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扣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