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1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启俊,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剑峰,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毛河(曾用名孙学谦),男,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启俊与被上诉人孙毛河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上诉人张启俊于2014年5月4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8月5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启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启俊的委托代理人李晓京,被上诉人孙毛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忠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启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启俊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因上诉人张启俊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判决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启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由上诉人张启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玉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