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全,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建立,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上诉人张保全与被上诉人贺建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贺建立于2014年7月23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张保全赔偿其房屋损失106310元及评估费、鉴定费7000元。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张保全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其七日内预交,张保全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保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玉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