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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保全与被上诉人贺建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全,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建立,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上诉人张保全与被上诉人贺建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全,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建立,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上诉人张保全与被上诉人贺建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贺建立于2014年7月23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张保全赔偿其房屋损失106310元及评估费、鉴定费7000元。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张保全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其七日内预交,张保全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保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玉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