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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坤亮,原审被告陈震、蒋喜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文晓娜,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坤亮,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原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文晓娜,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坤亮,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原审被告陈震,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原审被告蒋喜民,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坤亮,原审被告陈震、蒋喜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刘坤亮于2014年7月4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陈震、蒋喜民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4720.6元。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其七日内预交,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玉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