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二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玉峰,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郑明凡,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瑞新,男,193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秀兰,女,193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死者丁玉西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红阁,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系死者丁玉西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昆娟,曾用名丁坤娟,女,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系死者丁玉西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坤伦,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系死者丁玉西之子。 以上五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宇靖,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 原审被告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 上诉人关玉峰因与被上诉人丁瑞新、潘秀兰、景红阁、丁昆娟、丁坤伦,原审被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丁瑞新、潘秀兰、景红阁、丁昆娟、丁坤伦于2014年8月18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关玉峰、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600764元。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柘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关玉峰不服原判,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关玉峰的委托代理人郑明凡,被上诉人丁瑞新、潘秀兰、景红阁、丁昆娟、丁坤伦的委托代理人赵宇靖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关玉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关玉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关玉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关玉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玉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