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一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秀云,女,1956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金聚,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刘秀云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广红,女,1960年1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玉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秀云与被上诉人闫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刘秀云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24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秀云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秀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秀云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刘秀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代恭伟 审 判 员 周克风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