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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秀云与被上诉人闫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一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秀云,女,1956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金聚,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刘秀云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广红,女,1960年1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一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秀云,女,1956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金聚,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刘秀云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广红,女,1960年1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玉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秀云与被上诉人闫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刘秀云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24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秀云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秀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秀云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刘秀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代恭伟
审 判 员  周克风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