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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须峰因与被上诉人苏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终字第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须峰,男,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剑锋,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彩玲,女,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终字第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须峰,男,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剑锋,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彩玲,女,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安军,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须峰因与被上诉人苏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后,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刘须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人刘须峰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刘须峰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须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 蕙
审判员 陈君善
审判员 许秀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