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终字第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须峰,男,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剑锋,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彩玲,女,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安军,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须峰因与被上诉人苏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后,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刘须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人刘须峰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刘须峰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须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 蕙 审判员 陈君善 审判员 许秀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