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初字第223号 原告中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谷水路。 法定代表人范恩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明凡,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城县伊科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城关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士伟。 委托代理人任娜,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柘城县伊科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柘城县伊科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牛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柘城县伊科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120元,减半收取59560元由原告中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恭伟 审判员 赵保良 审判员 周克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