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初字第294号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朱慈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凯华、冯留坡,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敏,女,成年。 委托代理人韩冰,男,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系被告王敏之夫。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商丘分公司)诉被告王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石化商丘分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并于2014年12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石化商丘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司凯华、冯留坡,被告王敏的委托代理人韩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敏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恭伟 审判员 周克风 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