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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仲景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7942192-4。 负责人:王建涛,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洽,河南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仲景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7942192-4。
负责人:王建涛,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洽,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张艳于2014年9月4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53129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存辉,被上诉人张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涉案车辆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龚跃伟
审判员  魏春光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俊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