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一终字第1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动发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爱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清锋,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保林,男。 委托代理人贺英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甄爱杰,男。 原审被告被告河南卷烟工业烟草薄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江华,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瑞云,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昌动发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发运输公司)、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昌动发运输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动发运输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昌动发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上诉人许昌动发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丽萍 审判员 支伟泉 审判员 谢新旗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权家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