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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昌动发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保林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一终字第1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动发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爱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清锋,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保林,男。 委托代理人贺英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一终字第1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动发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爱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清锋,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保林,男。
委托代理人贺英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甄爱杰,男。
原审被告被告河南卷烟工业烟草薄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江华,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瑞云,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昌动发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发运输公司)、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昌动发运输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动发运输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昌动发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上诉人许昌动发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丽萍
审判员  支伟泉
审判员  谢新旗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权家铄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