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2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二芳。 委托代理人靳文革。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州市荣盛机械制造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锁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亮。 一审被告白海山。 一审第三人桑永生。 再审申请人马二芳因与被申请人林州市荣盛机械制造厂、唐锁成、唐亮、一审被告白海山、第三人桑永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马二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