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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被上诉人张国君、陈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负责人单增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上海,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石晓辉,该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君,男,1977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负责人单增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上海,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石晓辉,该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君,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张国君、陈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韩上海、石晓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国君、陈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8元,全额予以返还。
审 判 长  钟晓奇
代理审判员  张林利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梦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