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志伟,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美邦美家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紫林。 委托代理人巩蔺娜,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志伟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美邦美家木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志伟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志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志伟撤回上诉,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吴志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