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磊,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六泉,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曹磊因与被上诉人张六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4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磊于2015年3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上诉人曹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斌 审 判 员 钟晓奇 代理审判员 张林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梦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