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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道成实业有限公司中州国际饭店与被上诉人赵晓莉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道成实业有限公司中州国际饭店。 负责人史庆,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爱军,该单位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莉,女,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道成实业有限公司中州国际饭店。
负责人史庆,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爱军,该单位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莉,女,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海涛、杨彬宽,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道成实业有限公司中州国际饭店因与被上诉人赵晓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6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河南道成实业有限公司中州国际饭店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3月11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河南道成实业有限公司中州国际饭店当日下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道成实业有限公司中州国际饭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河南道成实业有限公司中州国际饭店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辉
审 判 员  石卫华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 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