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2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琇,女,194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6号院4号楼1号。 委托代理人李恒欣,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巧,女,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堰塘庄村委郭庄组。 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玉琇因与被上诉人张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6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王玉琇于2015年3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玉琇撤回上诉及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因上诉人王玉琇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判决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67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王玉琇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王玉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上诉人王玉琇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上诉人王玉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