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克普,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树林,男,汉族,1959年3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桂枝,女,汉族,1955年12月2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香芬,女,汉族,1960年4月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香枝,女,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晓梅,女,汉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晓洁,女,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迎现,男,汉族,1953年10月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郜怀亮,男,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军卫,男,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红伟,男,汉族,1967年3月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曹克普因与被申请人孙树林、孙桂枝、孙香芬、孙香枝、孙晓梅、孙晓洁、李迎现、郜怀亮、李军卫、韩红伟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克普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曹克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克普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