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为民(又名刘卫民),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芳芳、朱玉涵(实习),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少廷,男,汉族,1953年5月27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刘为民因与被申请人郑少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为民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明显超出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刘为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为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