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4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海宾,男,汉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司喜全,男,汉族,1961年4月2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李海宾因与被申请人司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海宾申请再审称:李海宾与司喜全之间不存在实际借款,借条所写款项是未收回的货款。李海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李海宾对其向司喜全出具的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且李海宾在一审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款项是未收回的货款,再审审查期间,李海宾亦未提供新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李海宾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海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海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相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