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市钻石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秀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晓波,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帅,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治,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郑州市钻石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信一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郑州市钻石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依据(2011)郑民再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工程质量合格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申请人提交的专门针对78号桩的不合格检测报告不予认定是错误的;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依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证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郑州市钻石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市钻石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要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