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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贾海洋因与被申请人叶启明及一、二审第三人王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海洋,男,汉族,1979年8月27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启明,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 一、二审第三人:王言,男,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海洋,男,汉族,1979年8月27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启明,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
一、二审第三人:王言,男,汉族,1989年1月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贾海洋因与被申请人叶启明及一、二审第三人王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海洋申请再审称:其受第三人王言之委托到叶启明处代为接收借款,王言向其出具了委托书,特写明一切相关事宜与贾海洋无关,因此应由王言承担对叶启明的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贾海洋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贾海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海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李运动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