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玉华,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玉敏,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玉杰,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党德美,女,汉族,1940年3月2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王玉华、王玉敏、王玉杰因与被申请人党德美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玉华、王玉敏、王玉杰申请再审称,两次一审判决在同样事实和证据不变的情形下,出尔反尔,明显是违法操作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明显违法;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明显违法。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王玉华、王玉敏、王玉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玉华、王玉敏、王玉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要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