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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玉侠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汇城(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玉侠,女,汉族,1964年1月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 负责人:李雯,该银行行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玉侠,女,汉族,1964年1月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
负责人:李雯,该银行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汇城(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全,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玉侠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汇城(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玉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上诉费数额计算有误,导致二审诉讼程序启动错误。二、申请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未依法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王玉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二审上诉费计算错误,二审立案错误导致二审诉讼程序启动错误的问题。
二审诉讼程序的启动是基于王玉侠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在交纳了上诉费用后,启动了二审程序。法院按案件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并无不当,故王玉侠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王玉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本案所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根据王玉侠的申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与王玉侠签订的,王玉侠自愿以所购房产为其贷款抵押,双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两份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玉侠申请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明知本案所涉房产违法开发和销售,仍与其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存在严重过错,王玉侠系受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的欺诈、蒙蔽,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办理按揭贷款,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王玉侠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玉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玉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相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