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3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善生,曾用名马智,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良中,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世杰,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耿景州,男,汉族,1953年10月1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马善生因与被申请人耿景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善生申请再审称:马善生与耿景州所签订的协议为有效协议,耿景州应按照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马善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前期和相关第三人的诉讼中,耿景州已替马善生向第三人承担了赔偿义务,现马善生依据原《协议》要求耿景州履行交付房产并办理产权证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其他相关问题,马善生可另行诉讼。故马善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马善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善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相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