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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66号 罪犯王建国,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因犯盗窃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8年10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9月15日因服刑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66号
罪犯王建国,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因犯盗窃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8年10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9月15日因服刑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与原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07年11月5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9月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王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3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建国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王建国伙同他人在被害人取钱后尾随被害人所开轿车,趁被害人下车办事时将被害人车窗玻璃砸碎,盗窃作案2次,盗取车内现金共计168300元,赃款分肥;2010年1月至3月间,王建国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先后窜至新郑、长葛等地盗窃作案4次,盗取电动车4辆(价值5490元)元,案发后电动车全部追退失主。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系累犯;该犯当庭认罪。
罪犯王建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国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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