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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78号 罪犯马建国,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鄢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建国犯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78号
罪犯马建国,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鄢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后因漏罪,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1)襄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宣判后,马建国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许中刑二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马建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08年9月13日下午及2009年10月9日中午、下午,该犯伙同他人驾车到宝丰县城及新郑市辛店乡,撬门入室,先后到三家盗走现金26000余元、金首饰(价值4824元)、钻石项链、电脑等。赃款赃物分肥。二、2009年9月15日下午,该犯等四人预谋后驾车到襄城县茨沟乡一家,撬门入室,盗走现金60500元及金耳环(价值980元)等。系主犯。
罪犯马建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建国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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