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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镇飞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226号 罪犯李镇飞,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华区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226号
罪犯李镇飞,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华区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镇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1年9月8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镇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镇飞于2009年11月22日下午,以租车回老家看亲戚为由,通过白春刚将董长海的一辆黑色桑塔纳牌轿车骗走,后逃至山东省青岛市。经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轿车价值7900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罪犯李镇飞系二次被判刑。罪犯李镇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连续表扬六次,记功一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镇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罪犯李镇飞系二次被判刑,且赃物未追回,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镇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0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赵中友
人民陪审员  许卫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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