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华法民初字第7182号 原告许改云,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传起,男,汉族,系原告的丈夫。 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教育体育局(原名濮阳市华龙区教育文化体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慧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志华,男,汉族,系该局职工。 原告许改云诉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华龙区教体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改云的委托代理人李传起,被告华龙区教体局委托代理人吕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改云诉称,2006年,原告购买了位于濮阳市华龙区第一中学家属院住宅一套。后来,时任华龙区教体局基建办主任的刘建立通知原告交钱办房产证,原告缴纳了2000元的办证费用,刘建立以华龙区教体局基建办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但时隔五年,被告一直未予办理。2014年以来,濮阳市政府出台文件,统一办理房产证,原告又自行重新交纳了办证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华龙区教体局返还办证费用2000元。 被告华龙区教体局辩称,原告及其他住户确实将办证费用交给了被告时任基建办主任刘建立,刘建立统一将办证费用交给了案外人张莉,后张莉未能办证,也未退还办证费用,为此华龙区教体局还曾作为原告,起诉张莉要求返还收取的办证费,法院对此也作出了判决,但案件尚未执行。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服从法院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告购买了位于中原路华龙区一中家属院的一套住宅。2009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今收到一中1号楼1单元5层西户房产证款贰仟元”。后被告一直未能给原告办理房产证。2014年,原告又自行向濮阳市房产局重新缴纳了办证费用,现房产证正在办理中。 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所买房屋的房产证,并于2009年4月21日向被告交纳了办证费用2000元,被告未完成原告委托的事项。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办证费用200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教育体育局返还原告许改云办证费用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教育体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敏 代理审判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祁利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