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57号 原告吴乘敏,女。 被告梁玉甫,男。 被告吴明雷,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乘敏诉被告梁玉甫、被告吴明雷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乘敏于2014年12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乘敏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乘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吴乘敏负担。 审判员 贾钟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