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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乘敏与梁玉甫、吴明雷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57号 原告吴乘敏,女。 被告梁玉甫,男。 被告吴明雷,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乘敏诉被告梁玉甫、被告吴明雷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乘敏于2014年12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57号

原告吴乘敏,女。

被告梁玉甫,男。

被告吴明雷,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乘敏诉被告梁玉甫、被告吴明雷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乘敏于2014年12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乘敏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乘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吴乘敏负担。

审判员  贾钟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