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91号 原告黄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曾红可,河南省唐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于被告在唐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文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周启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