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放,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白长元,男。 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8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白长元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唐河县祁仪乡村委十一组115.84平方米土地建房,属非法占地行为,2014年8月27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8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因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8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8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