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557号 原告丁新如,女。 委托代理人和亮亮,男。 被告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新如诉被告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新如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新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新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由原告丁新如负担。 审 判 长 唐念存 审 判 员 郑 彦 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晓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