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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河与陈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731号 原告余河,男。 委托代理人杨杰,唐河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俊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河与被告陈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731号
原告余河,男。
委托代理人杨杰,唐河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俊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河与被告陈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余河负担。
审判长  谷建辉
审判员  杨基石
陪审员  王 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承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