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731号 原告余河,男。 委托代理人杨杰,唐河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俊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河与被告陈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余河负担。 审判长 谷建辉 审判员 杨基石 陪审员 王 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承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