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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300号 原告刘某某,女。 被告苗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4日以双方已在唐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300号
原告刘某某,女。
被告苗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4日以双方已在唐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苗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永晓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 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