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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518号 原告常某某,女。 被告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3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以双方另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518号
原告常某某,女。
被告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3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书堂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