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518号 原告常某某,女。 被告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3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书堂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