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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坡与唐河大中原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599号 原告张学坡,男。 委托代理人吴永东,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河大中原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水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599号
原告张学坡,男。
委托代理人吴永东,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河大中原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水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学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 晓
审 判 员  杨金菊
人民陪审员  周海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