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599号 原告张学坡,男。 委托代理人吴永东,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河大中原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水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学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 晓 审 判 员 杨金菊 人民陪审员 周海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