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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姚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37号 原告曹某某,女。 被告姚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37号
原告曹某某,女。
被告姚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