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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90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孔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孔某某已作出保证,且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孔某某已和好,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90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孔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孔某某已作出保证,且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孔某某已和好,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文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进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