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81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康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康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康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康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永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