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701号 原告牛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耿红坤,河南省唐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向涛,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文锋 审 判 员 周启印 代理审判员 尹 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福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