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620号 原告程春荣,女。 被告胡广印,男。 被告李渊,女 本院在原告程春荣与被告胡广印、李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春荣于2015年1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春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晓 审 判 员 刘家相 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