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799号 原告赵国权,男。 被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权与被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权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赵国权负担。 审 判 长 谷建辉 审 判 员 陈东华 人民陪审员 王 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承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