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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476号 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以无法提供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476号
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以无法提供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志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