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509号 原告郑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丽,唐河县湖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杰生、吉春林,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谷建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承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