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24号 原告闫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金雷,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晓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冰 |